①为了促进塔哈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塔哈尔储值卡) 的购买、使用行为,为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上海鑫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塔哈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协议。
②塔哈尔储值卡为不记名预付卡,不可用于提取现金或者变相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及其他卡外结算功能。
③塔哈尔储值卡出售后,当购买人、使用人分别为不同主体时,使用人所享有的塔哈尔储值卡相应的使用权限视为已经购买人合法授权。
④塔哈尔储值卡为虚拟卡,储值金额永久有效,塔哈尔储值卡内预付资金可用于塔哈尔(除太原、合肥店)所有门店堂食消费使用。塔哈尔储值卡内资金金额不计利息。
⑤为了保障购买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购卡人应在发卡企业指定的售卡企业和平台进行购买。购卡人在其他机构或个人处购买塔哈尔储值卡及相关权益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应由购卡人自行承担。
⑥塔哈尔储值卡储值当日限用储值金85%,如有赠送的优惠券,请在有效期内进行使用,过期自动失效,且不补发,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塔哈尔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或补发。
⑦塔哈尔储值卡一经售出,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卡,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由购卡人与塔哈尔按照国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进行协商解决。退款手续费3%由购卡人承担;退卡时需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自愿退款金额计算规则:A、储值金额和赠送礼券均未使用情况下,扣除3%手续费剩余全部退回,B、储值金额和赠送礼券已使用部分,按此方式退回:退款金额=账户储值余额-已使用礼券金额-账户储值余额*3%手续费,C、如上述计算方式退款余额为负值,则不给予退款);退款时间T+5。
⑧购卡人、使用人享有按法律法规之规定购买、使用塔哈尔储值卡的权利。
⑨发卡企业、售卡企业、购卡人、使用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需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当事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购卡协议之约定。
⑩发卡企业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协议,发卡企业将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公告,如当事人不接受修改的,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购买及使用塔哈尔储值卡;若当事人在本协议修改之后仍继续购买及使用塔哈尔储值卡的,即视为当事人接受协议的修改。
*最终解释权归品牌所有